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上列聲請人吉峰交通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金龍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吉峰交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票號WG0000000(發票日:民國102年12月26日)一張,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金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