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府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冉德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畢昇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40,0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