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勇成 謝美嬌 相 對 人 亞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經彰化縣政府於民國104 年11月5日調解成立,因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 上之給付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依聲請人所提彰化縣政府函所附調解紀錄,相對人於104年11月5日並未出席,調解結果為「不成立,原因:資方未出席,本案無法調解」。是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