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吳依紋 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趙淑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內無證物一(公司變更事項表及債權移轉等資料),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