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森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檢附公告報紙影本所標示之處非本件債務人張森洲,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