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昱瑋即曾宏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該債權讓與經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