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嘉進即黃國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內無證物三(利息費用金額附表影本乙份),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