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債 權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上列債權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和誠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列有債務人二人,惟請求聲明僅請求債務人和誠實業有限公司,請債權人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為一人或二人,如為二人,併請敘明請求聲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