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貴枝 上列債權人晶輝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易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晶輝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敘明本件請求項目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