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 債 權 人 賢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錫賢 上列債權人賢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志遠即全富傢俱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賢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全富傢俱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更正支票號碼SSA0000000、SS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不 得早於提示日即退票日104年6月23日) 四、銷貨單未收金額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是否約定清償期?若無約定,何時催告?若提出釋明文件無催告,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