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上列聲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江明源」或「江明鴻」,如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提出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以供本院審查。 二、聲請狀附表所陳述支票號碼GB4444869金額與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記載不符,請具狀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