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賴附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劉芳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點第1款第2、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賴附佐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2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陳報現任職於聖豐企業社擔任繪圖員,每月平均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1326元(已扣除勞 健保)。經查,債務人投保於上開企業社,投保薪資為 19273元,債務人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國泰人壽保險事 業股份司函覆查無債務人之有效保單存在,本件亦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 字第72號裁定、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聖豐企業社薪資明細證明(表)、彰化縣政府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參本案卷第180、230、 224、225、252、254頁)。 (二)、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電話費800元、交通費800元、伙食費5400元、日用雜支948元、居住補貼3500元(居住於父親名下之屋),合計11448元,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未逾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且不高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每月每人最低生活費之基本標準,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 (三)、依債務人每月薪資2132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1448元後,每月餘9878元,核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8900元,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90%,足見債務人已降低自己必要之生活支出及扶養支出,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9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7.98%。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40800元。 │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620565 │7.73 │688 │ │ │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143437 │1.79 │159 │ │ │限公司 │ │ │ │ ├──┼───────────┼─────┼───┼───────┤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618476 │7.7 │686 │ │ │限公司 │ │ │ │ ├──┼───────────┼─────┼───┼───────┤ │ 4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141379 │1.76 │15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584290 │7.28 │64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0000000 │13.84 │1232 │ │ │司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484117 │6.03 │534 │ │ │限公司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09206 │1.36 │121 │ │ │限公司 │ │ │ │ ├──┼───────────┼─────┼───┼───────┤ │ 9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22647 │5.26 │468 │ │ │司 │ │ │ │ ├──┼───────────┼─────┼───┼───────┤ │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11382 │3.88 │345 │ │ │ │ │ │ │ ├──┼───────────┼─────┼───┼───────┤ │ 11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507993 │6.33 │563 │ │ │限公司 │ │ │ │ ├──┼───────────┼─────┼───┼───────┤ │ 12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642237 │8 │712 │ │ │限公司 │ │ │ │ ├──┼───────────┼─────┼───┼───────┤ │ 13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353655 │4.4 │392 │ │ │限公司 │ │ │ │ ├──┼───────────┼─────┼───┼───────┤ │ 1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0000000 │24.65 │2195 │ │ │司 │ │ │ │ ├──┼───────────┼─────┼───┼───────┤ │總計│ │0000000 │ 100 │89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