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廖素敏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上訴人 晟豐機械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黃敏哲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范坤棠行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及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新院區地址:彰化縣○○市○○○道○段0號)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