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9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