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6號 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顧英哲 被 告 顧熾松 被 告 顧景陽 被 告 顧名珠 被 告 謝振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