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鉅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楊國德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