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潤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林彤諭 被 告 謝秉橙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被 告 蔡泗川 鄭協順 陳柔廷 游雅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僅 於終竣停止之法定事由發生時應予撤銷,在此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撤銷之。次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有明文。惟所謂訴訟中有犯 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又民事法院本得自為事實認定,不受刑事判決認定拘束。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刑事案件已有部分確定,雖有部分尚未終結確定,惟該刑事案件非本件訴訟中發生有何足以影響本件訴訟裁判犯嫌,且刑事案件卷內證據資料亦得於本件訴訟利用,由本院調查後認定事實,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