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64號債 權 人 詹采昀 債 務 人 優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台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之票據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尚難認已合法提示,故應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64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5年8月1日 │715,000元 │105年8月1日 │HA0000000 │ ├──┼─────────┼───────────┼───────────┼───────────┤ │002 │105年7月20日 │740,000元 │105年7月20日 │H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