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債 權 人 誠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群賢 上列債權人誠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仁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誠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存證信函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