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63號債 權 人 林宜樺 債 務 人 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 一、債務人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韋志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惟聲請人並未提出陳韋志是票據背書人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63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4年12月2日 │500,000元 │104年12月3日 │AB0000000 │ ├──┼─────────┼───────────┼───────────┼───────────┤ │002 │104年12月6日 │700,000元 │104年12月8日 │AB0000000 │ ├──┼─────────┼───────────┼───────────┼───────────┤ │003 │104年12月12日 │650,000元 │104年12月15日 │AB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