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債 權 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債權人華利鋼鐵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秋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