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 債 權 人 吳美華 上列債權人吳美華因與債務人清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美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之協議書內未載明系爭借款之金額為何,其釋明有所不足,請另行提出釋明文件,如借據或匯款資料等。 二、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請更正 本件請求金額。 三、請提出債務人清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 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