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債 權 人 吳美華 債 務 人 清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水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玖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法第207條規定,除當事人另 有約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重複計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