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雲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