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列債權人王友慶因與債務人廖舒女即裕成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友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