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常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