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8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 理 人 張議文 上列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安國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是否有委任張議文為代理人,若有,請代理人張議文於委任書補蓋印章;若無,請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李瑞倉於狀尾補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