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彭聖文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明一、二是否為同一債權,若是,如此聲明方式似有重覆請求之疑慮,請7日內具狀修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