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黃趙惠 上列聲請人黃趙惠因與相對人豐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趙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豐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