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黃順興 上列聲請人黃順興因與相對人名益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名益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