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廖武正即綜合機車行 上列聲請人廖武正即綜合機車行因與相對人林聖博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武正即綜合機車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