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詹昌錦 相 對 人 張茂松 張美娥 張含笑 施麗娜 賴冠佑 施貴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193號 民事裁定為免假扣押,提供新台幣60萬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等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並提出104年度存字第824號提存書影本、存證信函及及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193號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為泛亞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為詹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86年度存字第252號提存事件供擔保後,聲請本院 以86年度執全字第160號對債務人詹泊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 行。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債務人詹泊之債權讓與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轉讓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債權讓與張茂松、張美娥、張含笑、施麗娜、賴冠佑、施貴芳等六人。因原債務人詹泊已殁,本件聲請人詹昌錦為繼承人,依86年度裁全字第193號裁 定,以104年度存字第824號提存事件提供反擔保而撤銷上開假扣押執行。又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原債權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84年度促字第7501號支付命令,並經87年度執字第278號換發債權憑證,經依職權調閱本院86年 度裁全字第193號卷、86年度執全第160號卷、103年度司執 字第17005號、104年度存字第824號卷宗審查無誤。 四、本件聲請人主張已於訴訟終結後催告相對人等行使權利,惟經本院調閱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審酌,相對人施麗娜之戶籍地址已遷移至彰化縣○○市○○里○○街00巷0號、相對人 施貴芳之戶籍地址已遷移至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依聲請人所提之郵政回執影本記載,聲請人並未將催告信函寄送上開相對人之戶籍地,且郵件收件人之簽章分別為統一超商及年代菸酒專賣店。則聲請人未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且未能證明相對人確有親自收受之事實,尚難認已生合法催告行使權利之效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