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上 訴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 訴 人 陳煜霖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銓誼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彰化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105年度彰 簡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者,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 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此 有上訴人105年3月8日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按。惟前開聲 明上訴聲明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即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敘明上訴理由。依首開規定,上訴人等之上訴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 訴聲明及理由者,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