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楊國德 相 對 人 鉅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相 對 人 林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03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面額新台幣520萬元可轉讓定期存單一張,准予變換為同 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全字第14號假扣押 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520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林 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03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定期存單屆至,為此聲請以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取提存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