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出資額轉讓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撤銷出資額轉讓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