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容等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 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原 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9,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