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9號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容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521,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