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34, 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92元,扣除原告已先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101,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