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55,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