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樹林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昌棚 被 告 進豪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楊家豪 楊家昇即進優實業社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