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5號 原 告 查貴珍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佾瑞 被 告 吳清貴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吳雯婷 鼎程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雯婷等因涉有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