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詹正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7,117 元,應徵裁判費10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