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高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山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彭佳元律師 被 告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勳 訴訟代理人 施純欽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代理人 許嘗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153萬614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具狀將請求金額減縮為3151萬982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簽訂基本採購契約書(下稱系爭 契約),由被告向原告採購印刷電路空板,依採購契約書第11條約定,各期貨款應於驗收合格月份之次月一日起計算第15天月結,以月結90天票期支付。在簽訂系爭契約之前,原告於100年10月19日即已開始交付樣品(原告料號FHT6KV01A、被告料號3P0817ND001-OA),於100年12月7日開始量產交貨(原告料號LEA8KV02A、被告料號3P0907WA004-00),出 貨方式係委由貨運公司出貨至被告伸港工廠,出貨單及發票則放置在包裝箱內隨貨交予被告IQC人員,被告依其廠內IQC規範進行收料檢驗,如被告IQC人員於進料檢驗判定NG,被 告品保檢驗人員會發E-mail給原告客服人員告知抽驗異常狀況,反之,則屬驗收合格,被告無須另立驗收合格單據或通知原告。兩造合作以來之模式,因被告要求原告須隨貨附上發票,故無需再提供被告月結對帳單,惟原告內部每月仍自行製作對帳單以勾稽付款明細,原告以此模式出貨,至104 年1月,被告已支付貨款1億614萬1062元,被告付款條件係 以每月25日結算105天,兩造就出貨模式、驗收及貨款支付 均無爭議。本件會同兩造之會計核算後,未給付貨款金額為3134萬9737元、工程費用(樣品價金)15,750元,合計3136萬5487元。此外尚有原告已完成給付之必要行為,被告尚未受領半成品部分52,000元,及原告已完成成品,惟被告未給付貨款致未能交貨部分102,340元,合計15萬4340元。總計 金額為3151萬9827元。 ㈡本件請求之貨款包括104年1月一筆(交運日1/23)及104年2月以後之所有機種貨款(共計77個機種),被告自102年起 向原告所採購PBC板,其中機種PBC板(原告料號LEB6AS39A 、LEB6AS95A;被告料號3P0817ND004-0C、3P0817ND005-0B )交運數量達97594片,原告至104年3月未曾接獲被告反應 產品有瑕疵,被告零工課陳金岳工程師於104年4月7日第一 次透過Email向原告反應原告料號LEB6AS95A、被告料號3P0817ND005-0B之SOC板有電路不通之現象,計7片,雙方於104 年4月13日在被告伸港廠進行第一次瑕疵產品磋商會議,雙 方同意7片上件板由原告取回切片檢析。原告依被告指定「 疑似瑕疵位置」分析5片,查無瑕疵不良之現象,並已回報 被告,雙方同意就剩餘2片及同批生產之空板(未上零件板 )1片,計3片,委由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特公司)進行判定,宜特公司依被告指定位置進行切片檢析,提供分析報告:判定1片上件板在指定分析位置有造成電路不通 之瑕疵;另1片上件板於分析處有上零件作業(被告之生產 作業)導致之異於常態現象;1片空板則分析無問題。 ㈢被告竟於104年9月17日以E-mail向原告反應上開原告料號LEB6AS39A、LEB6AS95A;被告料號3P0817ND004-0C、3P0817ND005-0B之SOC板共有14100片不良品造成損失高達1億6058萬 8169元,104年11月2日更向原告反應該等SOC板不良品造成 損失高達2億7164萬0408元,惟原告進行廠內分析及宜特公 司切片分析結果,以原告實收被告所指有瑕疵SOC板33片( 包括原告料號LEB6AS39A共5片及LEB6AS95A共28片),不良 率僅0.033%,且該14100片,原告係以每片約130元出貨予 被告,總貨款僅約183萬3000元【計算式:14100X130/片=0000000】,僅佔原告所請求貨款3153萬6145元之5.81%【如 以被告就該14100片僅135萬4500元貨款未付,所佔比例更僅4.30%】,被告竟誇大因此受有1億6058萬8169元或2億7164萬0408元之損失,顯係藉此拒絕給付貨款。惟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貨款僅包括104年1月一筆(交運日1/23)及104 年2月以後之所有機種貨款(共77個機種),交運數量共 97,594片,原告料號為LEB6AS39A、LEB6AS95A;被告料號為3P0817ND004-0C、3P0817ND005-0B,被告竟辯稱共四個料號3P0817ND004-0C、3P0817ND005-0B及3P0817ND004-0E、3P0817ND006-0A有瑕疵,被告料號3P0817ND004-0E、3P0817ND006-0A是否在本件請求給付之貨款內?其瑕疵情形為何?又被告辯以採購訂單第5條「…檢驗規範乃依MIL-STD-1916進行 抽樣檢驗,允收水準為0收1退,並採PPM模式管理…」,據 以主張兩造約定之容許不良率為零,惟本件係製作物供給契約,分82次交付(其中原告料號LEB6AS39A交貨21次;原告 料號LEB6AS95A交貨61次),每次交付貨品均經被告品管人 員驗收,被告於交貨後相隔逾一年後,況PCB空版早已打上 零件成為SOC板進而做成車用影音設備,始主張有瑕疵,並 主張「0收1退」,僅任何一片有瑕疵即可全部退貨,顯與事實不符。退步言之,被告向原告購買印刷電路空板後係加工製成系統核心板後再販售予被告客戶或組裝為車載影音導航主機再為販售,其製程甚為繁瑣,究竟係在何製程發生瑕疵不得而知。再者,本件鑑定之PCB空版送驗前並未經原告會 審,於交付後1年後才鑑定,被告是否保存不善,不得而知 ,原告對該鑑定報告存疑,故被告據以主張因瑕疵造成損害並主張抵銷云云,並無理由。 ㈣對鑑定報告及分析意見如下: 1.兩造於106年7月27日現場採樣時,原告挑45片SOC板,其中2片切片鑑定;被告挑46片,其中29片切片鑑定(總共鑑定31片),該31片均係在被告倉庫隨機取板,因被告庫房存放環境(含有濕氣)及存放時效過久(三年)等因素,不能排除材料發生品質變異及產生盲孔裂縫。 2.孔洞:電鍍鍍銅作業時,其化學氧化還原反應交互作用時,其陽極(銅球)會產生氧氣,陰極(PCB)會產生氫氣。因 陰極(PCB)產生氫氣,此過程氣泡附著於鍍銅表面而造成 極微小之孔洞,此屬正常現象,並非瑕疵。 3.溴(Br)膠渣殘留:報告中測出有溴物質,觀察其 EDS元素分析位置皆在非常靠近基材位置,因PCB樹脂元素本身就含 溴物質,無從判定溴膠渣殘留係因原告所生產之PCB空板有 瑕疵所致。 4.異常銅(氧化銅):被告將SOC板放在含有濕氣空間下,長 時間吸取水分,經過打件高溫受熱(於2014年完成打件),金屬銅本身在此條件下,容易發生氧化現象,並且被告並非在真空狀態下妥善保存,僅放置在一般濕度控管環境中,又經歷三年以上之久,銅氧化必然會生成,無從認定係原告所生產之PCB板材所造成。 5.經原告技術人員研究被告所生產SOC板,研判被告對於產品 有設計方面瑕疵,不能排除係組裝過程,產生電性不良與高熱不良,導致PCB板負載過大。 ㈤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主張採購訂單0000-000000000,目前庫存量為1044片,該採購訂單每片PCB板採購單價為135元,合計價金損失共計14萬940元;採購訂單0000-000000000,目前庫存量為629片,該採購訂單每月PCB板採購單價為165元,合計價金損失共10萬3785元。上開二訂單損失共計24萬4725元。經查,採購訂單0000-000000000並非訴訟料號。被告所提1044片及629 片PCB空板,被告無法說明為瑕疵不良板,此部分空板係經 被告於進料檢驗時確認可允收,自不得主張受有損失24萬 4725元。被告所提PCB空板內容提及3P0817ND004-0E(LEB6AS93A)及3P0817ND006-0A(LEB6ASC8A)二個料號,並非本 訴訟之產品料號。 2.被告主張SOC板庫存損害2511萬1929元:20張採購單所採購 PCB空板類別為①3P0817ND004-XX;②3P0817ND005-XX;③ 3P0817ND006-XX;④3P0817ND008-XX。3P0817ND004-XX製成SOC板每片成本為1717.1027元;3P0817ND005-XX、3P0817ND006-XX、3P0817ND008-XX製成SOC板(下稱005-SOC板)每片成本為1671.8234元。惟此部分並無可歸責於原告之情事, 被告於本件訴訟前所反應有瑕疵之SOC板(PCB板已打上零件)僅33片,經兩造磋商同意就其中7片進行切片檢析,竟於 時隔二年多之後,突聲稱有合計高達14,867片瑕疵品,顯有違誠信。 3.至於客戶索賠5372萬8210元及美金11萬6054元部分:被告主張遭客戶求償商品係來自於原告所生產PCB空板並舉例Jan 0000-Mar 2016期間產品狀況明細第1頁第3列,MODEL:NEWYARIS,PROBLEM:ALL NOT WORKING,Serial No:82 7TAM3 ,上開827TAM3即為被告商品類型,觀諸被告3P0817ND004- 0E多階材料用途清單第2頁倒數第3行可知,827TAM3已用於 YARIS車款,且827TAM3所使用PCB空板來自於原告所交付 3P0817ND004-0E,被告遭客戶求償即與原告交付瑕疵PCB空 板有因果關係。惟3P0817ND004-0E(原告料號LEB6AS93/LEB6ASF9)並非訴訟機種,被告將不相干之客訴案件一併冠上 ,顯屬無據。另被告並未明確舉證上開SOC板用於YAR IS之 車款造成不良之原因係來自原告所生產之PCB空板。又被告 遭客戶Jtacs(即J-tacs Corporation)求償金額從104年1 月至106年12月共5173萬1503元。另客戶ALJ求償金額從105 年10月至107年1月共求償美金63902元、客戶AAJ(即PTAutoaccindo JAYA)求償金額從104年1月至106年共美金52,152 元。上開求償期間均甚長,被告從未向原告反應有遭客戶求償之情事,直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始主張有遭其客戶求償,顯有違常情。原告所交付PCB空板係經被告檢驗合格及確 認始收貨,其後被告製成SOC板及影音設備,被告組裝後SOC產品係經被告工廠先利用精密儀器機台檢測通過始交給終端客戶,如今竟遭其終端客戶客訴,令人不得不懷疑係因被告所生產之產品另有其他瑕疵問題始引發客訴,藉此機會將責任推委予原告。再者,盲孔裂縫之主因並非因原告所交付PCB板瑕疵所致,孔洞係屬正常現象,溴(Br)膠渣殘留及異 常銅(氧化銅)並非PCB板材料所造成。德凱宜特鑑定報告 各段落小結末段記載「PCB品質異常」之字眼,易混淆誤導 為PCB板原始狀態不良,事實上盲孔裂縫、孔洞、溴(Br) 殘留及異常銅(氧化銅),均其與存放環境及組裝生產、存放環境、時間,甚為攸關,存有各種變數及化學反應,無從證明係因PCB板不良所致。原告所交付之PCB空版業經被告打上零件成為SOC板進而做成車用影音設備,其中變數包括① 被告品管人員驗收後,PCB空版是否妥適保管?②原告所交 付之PCB空版如迄今(已超過一年)被告仍未使用,被告主 張尚有PCB空版庫存2,433片,其真實原因是否確如被告所言「擔憂日後產品有瑕疵而遭客戶索賠」抑或因訂單因素導致庫存(科技產品日新月異),索性將責任推給原告?③被告在PCB空版使用過程中有無毀損?④PCB空版打上零件成為SOC板後如何證明原告所交付之PCB空版有瑕疵? 4.被告一再執「0收1退」作為抗辯,主張依兩造契約書第5款 允收標準「0收1退」,容許不良率為0,某一型號樣品如有 生產瑕疵,被告即得依不完全給付及系爭契約第9條主張損 害賠償,惟本件已無「0收1退」之適用,被告竟於交貨後相隔逾一年後始主張有瑕疵並主張適用「0收1退」,顯屬無據。原告交付時,經被告品管人員進行抽樣檢驗,認無瑕疵而受領,如今再主張「0收1退」不僅有違誠信原則,且與「0 收1退」之真意不符,兩造於合作之初,被告雖曾零星反應 有不良品(0000-0000年),惟從未提及「0收1退」,後續 仍持續要求原告生產交運,直至104年4月始要求應依約定品質交貨並須遵照採購規範(MIL-STD-1916美國軍方檢驗規範之0收1退),實係無意後續交易且藉此不給付貨款。 ㈥綜上,原告本於兩造所簽定基本採購契約書,即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3151萬9827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51萬98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多次接獲客戶反應SOC板製成之產品無法正常運作,經 被告檢查確認係PCB板有瑕疵,被告並陸續反應予原告知悉 ,其中兩造曾於103年5月9日會同至被告開會,就上開瑕疵 為討論,是可知,原告主張至104年3月止均無接獲被告反應瑕疵云云,即不實在,而因被告將瑕疵產品送回原告檢測,原告除多次出具分析報告分析不良原因外,亦有委請第三單位宜特公司進行鑑定,而自宜特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第2頁 ,就原告生產產品瑕疵之conclusion:「All above conclus ion would incline tow ard PCB manufacturing issues caused crack after PCB high temp erature assembly .Therefore,PCB manufacturei ngqualit y and material selection should be consider edimprov ement .」(中 譯:所有以上結論傾向於在過高溫PCB組裝後,PCB製造時所產生引起裂縫,所以PCB製造品質和材料的選擇應該要考慮 做改善)所載,亦可知原告提供之PCB板確有瑕疵,且係因 原告生產過程疏失所致,而因PCB板係屬精密材料,故瑕疵 均非肉眼可見,故不易被發現,是兩造於系爭契約第九條 9.1並已約定「產品雖經檢驗,但有隱藏性瑕疵未發現,或 此項瑕疵並未在檢驗項目內而於甲方(即被告)受領後始發現者,經甲方提出後,乙方(即原告)仍需對瑕疵進行矯正或另補償合格品或由甲方進行扣減價款,同時若因此瑕疵使甲方遭受損失或損害者時,乙方應負補償或賠償之責。」是因上開瑕疵,造成被告鉅額損害,除客戶亦已陸續向被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外,亦造成客戶因此未依已簽立之合約預估採購量向被告採購,而被告迄今仍持續接獲客戶反應瑕疵問題,是被告自得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就損害賠償請求,逕自貨款中扣抵之,並得就不足額部分,依約及依法對於原告為請求。 ㈡依兩造間20張採購訂單,經宜特公司出具之報告及德凱宜特公司之德宜字第10611001號函、00000000號函,已足以證明原告所交付被告PCB板有原告生產過程所致瑕疵,而上開瑕 疵致被告損害如下: 1.PCB空板價金損失244,725元:被告產品因原告交付PCB空板 之瑕疵,致被告遭受客戶求償,使被告就庫存PCB板未敢再 為使用,上開PCB板即存放於被告工廠內,被告因此受有價 金損害,目前被告PCB空板價金損失有:①採購訂單0000-000000000,目前庫存量為1,044片,而上開採購訂單每片PCB 板採購單價為135元,價金損失共計140,940元。②採購訂單0000-000000000,目前庫存量為629片,而上開採購訂單每 片PCB板採購單價為165元,價金損失共計103,785元。綜上 ,被告PCB空板價金損失共計244,725元(計算式:140,940元 +103,785元=244,725元) 2.SOC板庫存損害25,198,159元:依20張採購單所採購PCB空板類別為①3P0817ND004-XX;②3P0817ND005-XX;③3P0817ND006-XX;④3P0817ND008-XX。而3P0817ND004-XX製成SOC板 (下稱004-SOC板),其選用PCB空板每片稅前單價成本為130 元,被告即以130元作為PCB板材料損失,故每片004-SOC板 為1,703.7027元;3P0817ND005-XX、3P0817ND006-XX、3P0817ND008-XX製成SOC板(下稱005-SOC板),每片PCB空板單價 成本為129元,故每片005-SOC板成本為1,688.8234元,而20張採購訂單所庫存之SOC板僅有004-SOC板、005-SOC板兩種 類型價格,且價格已如上所述,故上開SOC板庫存損害共計 25,198,159元。 3.客戶索賠53,728,210元及美金116,054部分: 客戶Jtacs(即J-tacs Corporation)求償金額從104年1月至 106年12月共求償新台幣51,731,503元,並將被告賠償客戶 Jtacs損失部分整理如索賠支出明細總表,被告與Jtacs公司交易係由車美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美仕公司)下訂單予被告,待車美仕公司收到被告產品後再銷售給Jtacs公司, Jtacs公司如發現產品瑕疵時,會先開立DEBIT NOTE通知車 美仕公司,再由車美仕公司開立INVOICE發票給被告,要求 被告給付索賠費用或抵扣帳款,而被告收到上開INVOICE後 ,即會作簽呈,如認可其Jtacs公司索賠費用請求,即會製 作雜項應付傳票,並與對車美仕公司其他貨款抵銷,車美仕公司亦會開立發票作為抵銷證明,舉例來說,2015年3月24 日被告收到車美仕公司發車MAIL及轉發JTACS所開立DEBIT NOTE記載(Warranty Claim in Jan 0000)000,366元求償, 對應索賠支出明細總表編號10資料,有被告雜項應付傳票借項記載賠償費751,366元及進項稅額37,568元,共計788,934元,經被告內部簽呈同意後,車美仕公司即開立統一發票號碼PK00000000補償費788,934元發票予被告,被告會製作付 款憑單認列為索賠費用之損失,於車美仕公司付款明細表可看出應付小計為23,015,350元,應收小計(含PK00000 000發票788,934元)827,062元,應付小計扣除應收小計及匯費後 ,車美仕公司應再給付被告22,188,173元,而觀諸被告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可知,車美仕公司於104年6月10日匯款予被告金額為22,188,173元,堪認被告確實受有751,366元損害,另依被告所提證據足認被告遭車美仕公司求 償金額共計51,731,503元,上開金額即屬被告損失無疑。又,客戶ALJ(即Abdul Latif Jameel inter national Co., Ltd.)求償金額從105年10月至107年1月共求償美金63,902元,有ALJ索賠匯整明細可知,查ALJ客戶向被告求償時,皆會以MAIL通知,並將當月求償明細表作為附件,而被告若同意ALJ客戶求償時,即會由其主管於簽呈上簽名,並製作雜項 應付傳票與ALJ客戶應付款項作抵銷,然上開過程耗時甚久 ,舉例來說,觀諸索賠支出明細總表編號4資料,ALJ客戶於2016年3月至6月因產品瑕疵求償美金220,190元,被告於2017年8月29日始完成簽呈核准,並於8月30日完成雜項應付傳 票,將ALJ客戶求償金額美金220,190元與其應付給被告費用美金220,190元抵銷,作為被告互相抵扣帳款證明。次查, AAJ公司向被告求償時,皆會以INVOCE及產品狀況明細為之 ,而被告自行整理狀況總表,已將屬於原告PCB空板造成瑕 疵現象片數(即PCS),整理如上並以反底表示,舉例來說, Apr 0000-Jul 2016期間,總瑕疵現象求償金額共計為美金 21,539.9元,而反底部分有ABNORMAL 213PCS、BLUETOOTH 12PCS、NAVIGASI 17PCS、TOTALLY 80PCS等,共計322PCS,而每PCS遭索賠美金24.394元,故被告商品瑕疵現象因原告 PCB空板瑕疵所致損害即322PCS×24.394美元=7,854.8美元 ,然被告收到AAJ公司求償後,即以簽呈核准客戶請求金額 美金21,539.9元,並開立美金21,539.9元(CREDITNOTECREDIT NOTE係賣方(即被告)同意給錢的折讓單,買方(即AAJ公 司)用來抵付被告其他的帳款或是下次的貨款),故被告確 實因原告PCB空板瑕疵受有美金7,854.8元損害。再查,其餘AAJ客戶求償期間同上所述,並有被告所開立CREDIT NOTE等資料為憑,足認被告遭AAJ客戶求償金額共計美金52,152元 。末查,被告因原告所生產PCB板之瑕疵致遭怡利電子科(江蘇)有限公司求償1,996,707元,此有Debit Note為憑。綜上,被告遭客戶索賠金額共計為新台幣53,728,210元(計算式:51,731,503元+1,996,707元)及美金116,054元。再者,被告因原告PCB板瑕疵而派遣人員前往客戶處所重工及出差費用 ,共計531,625元。故被告因原告交付PCB板之瑕疵因此所受損害,共計新臺幣79,616,489元(計算式:244,725元+25,111,929元+53,728,210元+531,625元)及美金116,054元。 ㈢就鑑定人德凱宜特公司德宜字第00000000號函(下稱鑑定函 文),表示意見如下:兩造間之採購訂單,每張採購訂單第5 條約定允收標準為0收1退,即每張採購訂單約定容許不良率為零,而鑑定函文已明確指出兩造間12張採購訂單中選取31片SOC板,均有原告生產過程瑕疵,是原告就12張採購訂單 中送交被告PCB板即不符合兩造約定(即0收1退),汽車業因 有安全性考量,為避免因零件故障瑕疵致發生重大車禍,使駕駛人及乘客承受生命及身體損害,係汽車業者只要發現零件瑕疵,即需將該款類型車輛召回車廠檢查維修,然其召回費用之龐大及駕駛人受害後汽車業主需負擔巨額賠償,汽車業皆會要求其上游廠商所供給零件不得有瑕疵(即0收1退),而被告向原告所採購PCB空板,亦作為車體導航系統使用, 屬於汽車零件之一部,而被告為避免因原告所提供PCB板有 瑕疵致其日後產品遭受下游廠商巨額求償,亦於每張採購訂單第5條約定該張採購訂單PCB板品質為0收1退,即不允許有任何瑕疵,故0收1退為每張採購訂單品質之約定,即屬無疑。次查,兩造自12張採購訂單選取31片SOC板作為鑑定樣品 ,而上開31片SOC板皆有底銅與鍍銅介面孔洞瑕疵,依鑑定 函文第1項「底銅與鍍銅介面孔洞、斷裂面含P CB樹脂溴( Br)、斷裂面含銅氧化異常、斷裂面含高碳異物等異常,偏 屬高技公司的PCB生產過程品質不正常所致。」是依鑑定函 文說明,上開31片SOC板有斷裂面含PCB樹脂溴(Br)、斷裂面含銅氧化異常、斷裂面含高碳異物瑕疵,甚者上開31片SOC 板皆有底銅與鍍銅介面孔洞瑕疵,而上開瑕疵既已鑑定為原告生產過程品質不正常所致,是原告所交付上開31片SOC板 即不符合兩造約定。再查,該12張採購訂單第5條允收標準 為0收1退,即每張採購訂單所允許不良率為零,而上開31片SOC既來自於12張採購訂單,且31片SOC板又皆有原告生產過程所致瑕疵,是原告所交付PCB板即不符合兩造約定,被告 依系爭契約第九條第9.1、9.2條及民法第227條、第360條規定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即屬有據。又查,鑑定函文第3項 「PCB吸濕及PCB原材生產品質異常,皆是可能造成怡利公司在正常組裝加工過程中,讓PCB板底銅與鍍銅介面開裂的異 常起源。」,是造成PCB板底銅與鍍銅介面開裂原因可能為 PCB吸濕或PCB原材生產品質異常,而鑑定函文第2項「玻璃 轉換溫度(Tg)異常現象之吸濕瑕疵,則無法清楚界定源自於何處所與何階段(到鑑定分析前止)。」已明確指出PCB吸濕 無法判定係何階段所造成,而PCB原材生產品質異常又顯係 原告生產過程所致,故PCB板底銅與鍍銅介面開裂瑕疵係由 原告生產過程所致,即屬無疑。 ㈣依系爭契約第五條5.2(g)約定,因原告所提供之PCB板之瑕 疵,未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致被告受有損害,已如前述,本件被告尚未給付原告貨物款項應為31,349,737元,另原告主張「52,000元款項,其已完成給付之必要行為但被告尚未受領及102,340元款項,其已完成成品,因被告未給付價款 致未交付者」,被告自始並未接獲原告給付上開貨物之通知,依民法第235條規定,原告並無提出給付上開貨物效力, 被告即無給付貨款義務或有原告主張受領遲延之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原告上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0年11月15日簽訂系爭契約,被告向原告 採購印刷電路空板,原告陸續出貨經被告驗收受領,迄今經兩造會算,被告尚有貨款3134萬9737元及工程費用(即樣品價金)15,750元,合計3136萬5487元未付之事實,業據提出基本採購契約書、付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又主張尚有被告未受領之半成品52,000元、成品102,340元,合計15萬4340元,原告已完成給付必要行為,被告拒 絕受領,應給付此部分貨款。惟原告上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既原告並未交付上開貨物,其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5萬4340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㈢被告辯稱原告交付之印刷電路空板(即PCB板)有瑕疵,被 告加工後製成之電路板(即SOC板)無法正常運作。原告雖 否認瑕疵,惟本院會同兩造及鑑定人德凱宜特公司人員採樣PCB板送鑑定結果,系爭PCB板有底銅與鍍銅介面開裂、孔洞、斷裂面含PCB樹脂溴(Br)、斷裂面含銅氧化異常、斷裂面 含高碳異物、玻璃轉換溫度異常等瑕疵,而上開「底銅與鍍銅介面孔洞、斷裂面含PCB樹脂溴(Br)、斷裂面含銅氧化異 常、斷裂面含高碳異物等異常,偏屬高技公司的PCB板生產 過程品質不正常所致」,此有勘驗筆錄、德凱宜特公司鑑定報告、107年1月23日德宜字第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所辯,已盡其舉證責任,堪信為真實。 ㈣依系爭契約第九條9.1約定:「產品雖經檢驗,但有隱藏性 瑕疵未發現,或此項瑕疵並未在檢驗項目內而於甲方(即被告)受領後始發現者,經甲方提出後,乙方(即原告)仍需對瑕疵進行矯正或另補償合格品或由甲方進行扣減價款,同時若因此瑕疵使甲方遭受損失或損害者時,乙方應負補償或賠償之責。」被告主張因原告生產之PCB板瑕疵,致其遭客 戶索賠受有53,728,210元及美金116,054之損失部分,業據 被告提出簽呈、應收傳票、雜項應付傳票、統一發票、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匯款單、付款明細表等件為證,互核相符,是堪認被告確實受有上開金額客戶索賠之損害,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第九條9.1之約定,請求原告賠償,並主張 與原告貨款3136萬5487元互為抵銷,為有理由。原告3136萬5487元貨款請求權,已因被告行使抵銷權溯及消滅,其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自不應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51萬98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本案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