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2號聲 請 人 劉文婉即海洋森林休閒運動社 代 理 人 張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莊素美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2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田中國民小學 │田中鎮農會 │105年1月14日 │233,430元 │NA8576932 │ │ │ │許孝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