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陳水聰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典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6,25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核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噯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