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7號 債 權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珍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契約書之訂約人為王貞祥,而非本件債務人張珍珍,請具狀釋明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