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 債 權 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債 務 人 王聖維 上列債權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王聖維 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