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列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標的金額3萬3仟5佰元之計算式為何?另依 卷附之證物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債務人對此債權債務關係似有異議,請提出債務人前已分期繳款之明細表及證明等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胡文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 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