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未表明請求標的金額之計算式為何等原因事實,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收受後5日內補正上開書狀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22日合 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 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