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債 權 人 隆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紅菊 上列債權人隆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蓁禾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隆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97,216元係如何計算,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 二、聲請狀陳述利息起算日(1)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2)民國106年1月3日,究為何者,請具狀補正釋明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蓁禾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郭芸毓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